(2015)花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2015)花民初字第1728号张德洲与代毕、张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洲,代毕,张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张德洲。被告代毕。被告张丽,系代毕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洲与被告代毕、张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及住址不能对案件进行合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及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退回原告张德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思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