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项民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81年生,住项城市东方大道。委托代理人时玉川,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生,住项城市东方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长  崔新民审判员  凡宇铭审判员  赵小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会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