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81年生,住项城市东方大道。委托代理人时玉川,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生,住项城市东方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长 崔新民审判员 凡宇铭审判员 赵小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会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