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粟亮诉石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亮,石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粟亮,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石天文,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粟亮诉被告石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5月28日,原告粟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亮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粟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敬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