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弓海林与李宝华、王素贤追偿权纠纷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海林,李宝华,王素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弓海林,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宝华,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王素贤,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弓海林与李宝华、王素贤追偿权纠纷保全一案,弓海林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素贤在中国农业银行建昌黑山科分理处的存款,并对存款进行了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