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佃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佃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佃水,男,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佃水名下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