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740张树文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40号罪犯张树文,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罪犯张树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张树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树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卫生员劳作,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39.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浏阳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树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树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