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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江西博通公路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和县永胜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博通公路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泰和县永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99号申请人:江西博通公路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新西路。法定代表人敖永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和县永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法定代表人熊小妹,经理。江西博通公路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和县永胜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泰和县永胜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150000元整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