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陈林祥、房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陈林祥,房芹,林长山,管良香,佘玉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林祥。。被执行人:房芹。被执行人:林长山。被执行人:管良香。被执行人:佘玉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诉被执行人陈林祥、房芹、林长山、管良香、余玉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80822元,未执行标的808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林祥、房芹、林长山、管良香、余玉鸿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