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9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某甲,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张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