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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与上海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上海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刘申,毛维群,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1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周乐,行长。被执行人上海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申,经理。被执行人刘申,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毛维群,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毛才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11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与上海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刘申、毛维群、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归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XXXXXXXX元、利息XXXXXXX.85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6650元及律师费1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丹伟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秦 祎审判员 高松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