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非诉行审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无锡山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山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非诉行审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文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煜、高建松,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无锡山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锡人社察罚字[2014]第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锡人社察罚字[2014]第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锡人社察罚字[2014]第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保丽君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克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