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青岛合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宋希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合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宋希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60284号原告青岛合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动漫游戏产业园C座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79761342。法定代表人曲永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苗,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希涛,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青岛合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希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苗,被告宋希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合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作为原告员工于2013年4月底离职,在职期间原告已足额及时向被告发放了工资。离职后,被告以原告尚欠其2万元薪资为由提起仲裁。对于被告该主张其没有证据支持,但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295号裁决书却认定原告欠被告2万元薪资,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不支付被告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希涛辩称:仲裁事实依据准确,裁决结果正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了期限自2011年8月3日至2012年8月2日、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支付被告的工资不低于青岛最低工资标准。查明:被告宋希涛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原告支付2012年所欠薪资2万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的利息2000元。该仲裁委下发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2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薪资人民币2万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原告主张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工资,并提交2012年工资表,该工资表载明: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600元、岗位工资2900元,应发工资3500元,实发工资3308.82元;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600元,岗位工资850元,应发工资1450元,实发工资1302元。被告认可该工资表中6月、7月、8月、9月、10月系其本人签名,否认1月、5月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其他月份的工资表未有签名。被告主张其与原告口头约定年薪20万元,原告2012年向被告发放工资共计18.18万元,尚欠被告2万元。被告提交:1、原告工作人员巢灿平书写的白条一张,该白条内容为:宋希涛开“北京中建……”票额4.2万元(余2万元为13年5月前发)名晒图纸、效果图、CAD制图费均可。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巢灿平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原告处理人事及财务问题,其个人答复不能做为原告意见,且从内容上看,该条是发票开具说明,与被告所述薪金、奖金无关。2、年收入统计表复印件一份,该统计表载明合同单位青岛合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协作单位(代发工资)北京中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室),被告2012年工资为:打入卡上工资及资金10.98万元,10月1日预支奖3万元(凭发票报销),年终奖4.2万元卡号62×××67交行东海一路支行宋希涛,合计18.18万元。原告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从内容上无法看出是工资,其中有报销款。3、录像、录音材料三份。其中录像证据中巢灿平针对白条陈述:这个呢,我已经发了,已经发了这个四万二,而且那个三万六已经发了,这个条我没收回来就是了。录音证据的当事人为被告宋希涛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曲永芝,其中2012年2月29日的录音中,被告提到20万元年薪,曲永芝未予确认;2013年6月14日的录音中,宋:“怎么不会,那你不能说一直没空吧,我不可能一直等,我四月份就离职了,到现在一个多月了我还在等。”,曲:“我的员工到五月底才结去年的10%,你五月份还在等,不是每个员工到走都给结的,每个院都是这种情况,我从别的院呆着也这个情况,我从公用院出来也这个情况。”原告质证称录音证据形式不合法且无法确定证据的形成时间和地点,证据记录不完整,不能证明被告所述证明事项。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录音录像资料、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295号仲裁裁决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为主张原告欠发工资2万元,提供原告工作人员巢灿平书写的白条一张,该白条载明“(余2万元为13年5月前发)”的字样,原告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对该内容作出合理的解释,该证据与被告提交的其与原告法定代表人曲永芝2013年6月14日的录音中,曲永芝谈到“我的员工到五月底才结去年的10%”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认定原告欠发被告工资2万元的事实成立,原告主张不予支付被告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青岛合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宋希涛2万元。二、驳回原告青岛合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媛媛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