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2260号原告:顾某,农民。被告:赵某。原告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士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因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赵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4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8月13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赵梦伟、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赵梦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共同生活期间应互相理解与关爱。本案原告虽称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