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丘添宝、谌国财、卢添福与陈荣顺、邱茂财、吴灿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丘添宝,谌国财,卢添福,陈荣顺,邱茂财,吴灿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丘添宝,男,1981年3月12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谌国财,男,1980年11月18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添福,男,1985年10月7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顺,男,1965年12月15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茂财,男,1974年11月7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城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灿祥,男,1967年10月1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上诉人丘添宝、谌国财、卢添福因与被上诉人陈荣顺、邱茂财、吴灿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向上诉人丘添宝、谌国财、卢添福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丘添宝、谌国财、卢添福分别于2015年5月10日、7日、8日签收了本院开庭传票,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丘添宝、谌国财、卢添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丘添宝、谌国财、卢添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斌代理审判员 廖晓红代理审判员 张毅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维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