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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公司与仙居县善恩工艺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公司,仙居县善恩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胡士满。被执行人仙居县善恩工艺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法定代表人:顾善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5)台仙商初字第00032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仙居县善恩工艺厂在中国银行下各支行账号为00×××22账户内的存款3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家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