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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交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熊晓玲与文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晓玲,文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交初字第00054号原告熊晓玲。被告文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振武,长沙市惟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2、27楼。负责人高天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晓玲与被告文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晓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晓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晓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晓玲负担。审判员 张 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梦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