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金娥、封坤钰等与由占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娥,封坤钰,由占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周金娥。申请人:封坤钰。以上二人委托代理人:封水库。被申请人:由占云,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6709150317,现住武强县豆村乡徐庄村。申请人周金娥、封坤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由占云所有的四轮电动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金娥、封坤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由占云所有的四轮电动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