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行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超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三明市大田恒泉直接还原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超帮,三明市大田恒泉直接还原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1258号申请执行人:高超帮,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三明市大田恒泉直接还原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组织机构代码:61111416-2。法定代表人刘华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超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三明市大田恒泉直接还原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超帮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田县人民法院(2014)大执行字第1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范美平代理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