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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980号原告翟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