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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书礼与任锦波、张景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礼,任锦波,张景然,潘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杨书礼,农民。被告任锦波。被告张景然。被告潘金宝,农民。原告杨书礼诉被告任锦波、张景然、潘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书礼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锦波、张景然、潘金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礼撤回对被告任锦波、张景然、潘金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杨书礼负担。审 判 员 胡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