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杭州淳安山城出租车有限公司与李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淳安山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李雪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267号原告:杭州淳安山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素西。委托代理人:岳喜跃。被告:李雪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淳安山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淳安山城出租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淳安山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淳安山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