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6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杰与杨军广、范献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杨军广,范献辉,杨百涛,临清市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聊城市优耐特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06-2号申请执行人李杰,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杨军广,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范献辉,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百涛,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北环路新华办事处新北街。法定代表人杨军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优耐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五里庙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杨百涛,该公司经理。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军广、范献辉、杨百涛、临清市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聊城市优耐特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