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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迎与被告马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迎,马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李新迎。被告马磊磊。原告李新迎诉被告马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新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新迎负担。审判员  汪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