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长翠与李铁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翠,李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胡长翠,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铁民,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翠与李铁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长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铁民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总计价值80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其所有的一套房产及其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李云来、马剑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和李云来、马剑购买的预售商品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长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铁民、张燕归、李博颖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红松路××弄×号×××室建筑面积为243.99㎡的房产(权证号:闵×××)以及李铁民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张公山路翡翠山庄×号楼××、××号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李铁民价值800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胡长翠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新怡绿洲一期×号楼××号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蚌私字第××号)。三、查封李云来、马剑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泰州市西湖翠苑文化苑×幢×室建筑面积为275.49㎡的房产(权证号:泰房权证开发字第××号)及其所占用的111.7㎡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泰州国用(2009)第××号】。四、预查封李云来购买的坐落于蚌埠宝龙城市广场第×幢×单元×层××号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号××(2007)×××,身份证号××。五、预查封马剑购买的坐落于蚌埠宝龙城市广场第×幢×单元×层×××号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号××(2007)×××,身份证号××。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思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