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李某某,女,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曹某某,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某,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