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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再提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姜丽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倩,秦桂宝,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再提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倩。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秦桂宝。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宏军,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姜丽。再审申请人孙倩、秦桂宝与被申请人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润民初字第08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倩、秦桂宝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镇民申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孙倩、秦桂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姜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8月1日,一审原告姜丽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称,2011年2月18日,被告孙倩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1年3月归还,但孙倩未能按约归还。因秦桂宝与孙倩系夫妻关系,故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一审查明,2011年2月18日,被告孙倩出具借条,言明借原告10万元,并承诺于2011年3月份归还。但到期后,被告孙倩未能归还所借款项。上述事实有被告孙倩出具的借条、两被告的户籍查询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与被告孙倩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孙倩应依约定的期限归还所欠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其债务依法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秦桂宝应对被告孙倩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润民初字第089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孙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姜丽借款10万元;二、被告孙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丽自2011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的利息;三、被告秦桂宝对被告孙倩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孙倩、秦桂宝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5)镇民申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审。孙倩、秦桂宝申请再审称,从未向姜丽借款10万元,本案10万元系姜丽向南京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被南京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诈骗,有公安机关侦察笔录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本案10万元借条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南京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诈骗后,姜丽逼迫其所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姜丽的诉讼请求。本院再审查明,孙倩系南京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二十八部经理。2010年12月1日,姜丽通过孙倩向该公司投资10万元,该公司出具“爱心产品申购表”和“联爱产品申购表”若干份。2011年1月,南京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查处,法定代表人潘开红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2日,受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委托,江苏兴瑞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涉案受害人即报案人共有615人,姜丽系其中之一,其投资12万元,损失10万元。2011年4月15日姜丽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笔录载明,“我让孙倩帮我投资,就投了10万元本金”。2011年2月18日,孙倩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姜丽人民币10万元,2011年3月份归还。2012年10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潘开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姚平仙等7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等。该判决主文第二项载明:扣押在案的现金由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按比例返还被害人;该案被限制交易的位于泰州的土地及附着房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本院再审认为,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对南京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侦察资料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均已确认涉及本案的10万元,系姜丽委托孙倩向南京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虽然孙倩向姜丽了出具借条,但孙倩并未实际向姜丽借款,姜丽要求孙倩、秦桂宝偿还该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再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应予撤销。再审申请人孙倩、秦桂宝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2)润民初字第089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姜丽的诉讼请求。原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906元,由被申请人姜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