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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南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陈凤云与刘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云,刘阿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南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陈凤云,女,1945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45********,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下关区划子村**号,现住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刘阿金。原告陈凤云诉被告刘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雪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凤云、被告刘阿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凤云诉称,被告在南京承接工程租住在原告所在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称在外承包工程急需前期投入资金,于2008年开始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3年6月29日被告尚欠700000元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阿金辩称,借款事实成立,确实借到原告700000元,但是现在没有归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08年开始被告陆续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13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有刘阿金借到陈凤云现金柒拾万元正(700000元),借款人刘阿金,2013年6月29日。双方均认可2013年6月29日的借条是对从2008年以来借款的汇总,借款均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且汇总后700000元借款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双方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3年6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700000元,双方均认可该笔借款以现金形式支付,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700000元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履行归还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阿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凤云借款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阿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上诉费缴纳帐号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0402016138963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葛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文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