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莹波与李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莹波,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1407号申请执行人李莹波。被执行人李松。申请执行人李莹波与李松故意伤害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刑终字第4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和执字第14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华辉审 判 员 王其颖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毕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