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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新民与华阴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民,华阴市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陈新民,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华阴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华阴市太华南路。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及华阴市人民法院对陈新民与华阴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新民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标的27792.08元,申请执行费317元,被执行人华阴市人民医院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及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