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法银与臧传忠、钟继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杨法银。被告臧传忠。被告钟继标。被告邱敦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法银与被告臧传忠、钟继标、邱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臧传忠、邱敦秀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