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钱某,女,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无业。被告赵某,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尹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