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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顾某甲、陆某与顾某乙、顾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陆某,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456号原告顾某甲。原告陆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葛彩斌(特别授权)。被告顾某乙。被告顾某丙。被告顾某丁。原告顾某甲、陆某诉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容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甲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葛彩斌、原告陆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葛彩斌,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甲、陆某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个儿子(分别为三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两原告将他们抚养成人,三被告也已各自成家。现两原告年老体弱,无其他经济来源,也无法照料自己的生活。综上所述,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判令:一、三被告对两原告承担赡养义务(各给付每人生活费300元,提供住房,并承担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顾某乙辩称,要我每个月给两原告每人300元太多,我不愿意给钱,我现在只同意赡养我的母亲一个人,而且要求轮流养,因为我自己身体不好,我可以提供吃住,我到现在才起房的,现在家庭条件也不好。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顾某丙辩称,我同意赡养两个人,只要两原告去我们家,我提供吃住。如果两原告不去我家,我不同意给钱。对于两原告的医疗费,老头的钱我是不认可的,我们是分家了的,我同意包我的母亲医药费。对于护理,我也同意护理我的母亲,父亲应当老三护理。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顾某丁辩称,最好是贴钱,我同意每个月贴补两原告每月300元/月,也同意提供住房,愿意承担我应该承担的护理和医药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三子,即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三被告均已成家。两原告目前居住在被告顾某丁家中,均无生活来源。两原告生病所需的医疗费目前由被告顾某丁负担。现两原告均年老多病。两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提出上列诉讼请求。审理中,两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两原告共同生活仍然居住在被告顾某丁家中,三被告每人各给付两原告每人生活费300元/月,两原告的医药费由三被告每人承担三分之一,两原告生病期间由三被告轮流护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82年户口底册,如皋市江安镇佘圩村委会证明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本案中,原告顾某甲已经81周岁、陆某已69周岁,且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的生活所需,三被告作为两原告所生儿子,应承担赡养两原告的义务。结合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即每人11820元/年以及原、被告的现状,本院认为两原告要求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每人每月各给付两原告每人300元生活费主张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两原告年老体弱,两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时,应当由三个儿子进行护理。对于两原告今后的医疗费,亦应当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顾某甲、陆某今后共同生活,由被告顾某丁提供房屋。二、自2015年6月起,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每人每月各给付两原告每人生活费300元,直至两原告终老时止。两原告2015年的生活费,由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于2015年6月30日前各给付4200元给两原告,自2016年起,两原告的生活费由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于每年的元月30日前给付当年度的生活费。三、两原告自2015年5月份起的医疗费用由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各承担三分之一,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凭医疗费票据结算一次。四、两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轮流护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各承担三分之一(此款两原告已垫付,由三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