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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唐健与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健,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唐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乔亚南、李政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健诉被告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为27元,由原告唐健负担。审判员  杨斯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文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