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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吉瑞峰与雷达、张书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瑞峰,雷达,张书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吉瑞峰。被告雷达。被告张书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瑞峰诉被告雷达、张书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瑞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瑞峰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