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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亚泰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泰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00345号原告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北郊贲家集。法定代表人王家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亚泰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亚泰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56元,减半收取33228元,由原告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