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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德铁与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铁,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677号原告陈德铁,农民。委托代理人闫晓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纸房头工业园。法定代理人李明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物权确认纠纷原告系被告的职工,2013年3月14日,原告在被告车间工作时右手食指被机器绞伤,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右手食指中末节毁损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经申请,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71737.09元,此款由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领取。原告向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索要此款未果,于2015年4月7日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此款,被告同意原告的主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德铁伤残补助金60000元,如逾期未给付,按原告主张的实际拨款数额71737元给付。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13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