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立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3
案件名称
杨哲虎(2015)延中立行初字第12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哲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中立行初字第12号起诉人杨哲虎,男1966年1月3日生,韩国公民,牧师,现住吉林省珲春市。护照号码M49835560。本院收到杨哲虎起诉珲春市人民政府、珲春市发展和改革局、珲春市规划局、珲春市国土局、珲春市房产局、珲春市民宗局的行政起诉状【(2015)延中法收字第26号】,其诉讼请求为:一、判决撤销金虎彬副市长批示,二、判决撤销《珲发改字(2007)145号》文件、恢复原(2002)《珲计发96号立项文件》;三、判决撤销(2007)25号建设工程许可证恢复原200200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判决撤销2007-251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2010-182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恢复裴敬铢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五、判决撤销《珲房权证字第1001222**号》和《珲房权证珲字第001216**号》房产登记,六、判决撤销民宗局的2007年10月17日致发改局的函,七、教堂恢复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位于珲春市靖和街韩人教堂房屋转移登记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起诉人杨哲虎系外国人,但本案纠纷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范围。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四)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哲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期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莲姬审判员 王振波审判员 刘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朴玲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