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訾金良与余涛、骆平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金良,余涛,骆平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00682号原告:訾金良,男,汉族,1967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孙明启,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涛,男,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循环经济园区潘寨居委会魏老庄81号2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8108135619。委托代理人:徐思岩,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骆平雷,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高文侠,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訾金良诉被告余涛、骆平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2587元,由原告訾金良负担。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竟男(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8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