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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7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梁小晶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小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593号罪犯梁小晶,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傣族,缅甸国籍,小学文化,原住缅甸木姐广母***号,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三月六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小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服判,未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以(2006)云高刑复字第24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二○○八年六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200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一○年七月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2130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二个月,刑满后驱逐出境。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二○一四年一月九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梁小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小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二○一三年、二○一四年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小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小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