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乌刚与被执行人周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刚,周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2026号申请执行人:乌刚被执行人:周德伟申请执行人乌刚与被执行人周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20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黄中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凯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