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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乌刚与被执行人周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刚,周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2026号申请执行人:乌刚被执行人:周德伟申请执行人乌刚与被执行人周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20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黄中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凯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