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中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诉许家雄、许家琼、许家芳、许家红、许家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许家雄,许家琼,许家芳,许家红,许家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中民初字第1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住所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下称琼中县)海榆路213号。负责人陈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正,该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庆,该支行营根分理处主任。被告许家雄,男,黎族。被告许家琼,男,黎族。被告许家芳,男,黎族。被告许家红,男,黎族。被告许家运,男,黎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诉被告许家雄、许家琼、许家芳、许家红、许家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许家雄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予以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