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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玉河、张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河,张静,李荣生,燕华翠,朱司用,朱秀美,暴红生,燕华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751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被告:王玉河,农民。被告:张静,农民。被告:李荣生,农民。被告:燕华翠,农民。被告:朱司用,农民。被告:朱秀美,农民。被告:暴红生,农民。被告:燕华菊,农民。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玉河、张静、李荣生、燕华翠、朱司用、朱秀美、暴红生、燕华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6207.63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续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