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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明生与通化市东昌区长白华晨林业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生,通化市东昌区长白华晨林业商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朱明生,男,51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市东昌区长白华晨林业商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生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长白华晨林业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大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