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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假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假字第11号罪犯郭进,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罪犯郭进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以(2013)宜高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该犯上诉,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以(2013)宜中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郭进撤回上诉。2013年12月10日投入雷马屏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16日实行了裁前公示,2015年5月2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郭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接受管理教育,遵规守纪,安心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民警维护正常监管秩序。根据《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规定,该犯在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计分考核中累计获积分81分。且该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提请对罪犯郭进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进在服刑中,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管教民警及同改服刑罪犯的证词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红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