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冯乃超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冯乃超,男,汉族,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乃超与被执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