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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犟府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犟府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1861号原告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座10层。法定代表人解建军,董事长。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犟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河滨大桥旁。法定代表人吕玉德,总经理。原告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犟府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犟府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犟府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68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审 判 员  刘世红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思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