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XX秀与唐国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秀,唐国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初字第238号原告XX秀,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52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告唐国臣,男,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原告XX秀诉被告唐国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1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景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国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秀诉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唐国臣雇其做瓦匠活,欠原告XX秀工资款3000元,2012年09月19日,被告唐国臣出具欠据。经多次索要,被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3000元及利息款840元。被告唐国臣未出庭,未答辩。原告XX秀为证实其主张,庭审中向本院举示了欠据,意在证明:被告唐国臣于2012年09月19日出具欠据,欠工资款3000元。被告唐国臣未向本院举示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国臣雇佣原告XX秀做瓦匠活。2012年09月19日,被告唐国臣欠原告XX秀工资款3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唐国臣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XX秀与被告唐国臣之间因雇佣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XX秀为被告唐国臣提供劳务,被告唐国臣应该支付劳动报酬。原告的要求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国臣出具的欠据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XX秀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国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XX秀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国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景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宇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