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542号原告��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鹤军,建湖县九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臧佩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