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假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荐容留、介绍卖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假字第13号罪犯胡荐,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罪犯胡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2012)金牛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该犯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成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15日投入雷马屏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曾于2014年5月9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16日实行了裁前公示,2015年5月2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胡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接受管理教育,遵规守纪,安心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民警维护正常监管秩序。根据《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规定,该犯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计分考核中累计获积分79分。且该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提请对罪犯胡荐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荐在服刑中,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管教民警及同改服刑罪犯的证词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红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