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魏某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被告刘某某,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煜 关注公众号“”